幾天前就看到這則新聞,現在部落格一片風聲鶴唳,
當初看到第一個想法是:同學~放400首也太猛了吧? ̄□ ̄||
熱愛音樂、分享試聽乃出於美意,既然違反台灣所謂的著作權法,
想必以後逛逛部落格,大家耳根子可以清靜一下囉!(苦笑

目前法院終結的案例很多都是唱片公司和IFPI直接提出告訴,
但凡事總有一體兩面,Bill Gates曾說:2000年是速度的年代,
網際網路即時動員或持續宣傳效果絲毫不比傳統媒體來得遜色,
尤其是這些唱片公司鎖定的消費族群,所謂的年輕世代,
誰不是用電腦讀新聞?查資料?甚至用電腦看電視呢?
在唱片公司與IFPI一昧禁止、嚴厲查察之際,可否想過、
那些被分享試聽的音樂可能因此感動某位網友而出手購買一張CD?

既然大賣場、店家……等通路公開播放音樂必須收費,
以表對著作權人創作之尊重與明志,部落格看來也被視為公開媒介,
若部落格播放音樂也收取若干權利金,基於對音樂的熱愛及可負擔範圍之前提下,
有能力的部落格版主自然願意投入,IFPI也不必這麼汲汲營營、辛辛苦苦;
為何不創造「雙贏」機制,研擬如何積極運用部落格迷人的社群魅力,
播放--收費 vs 銷售--回饋,這樣對於音樂創作不是一種更為正面的鼓舞嗎?

算了、小人物講的話,IFPI是不會聽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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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轉載自奇摩Yahoo!新聞

部落格貼歌違法!高職生判刑5月

在部落格分享音樂MV,小心觸法!台北市一名高職學生,把網路下載的影音檔,下載到落格讓網友欣賞,卻被法院認定侵權,判刑5個月,易科罰金15萬元,成為國內「貼歌遭判刑」的首例。原本單純分享音樂,卻被控侵權,遭判刑,孫同學是國內首例,他到現在還是覺得「有那麼嚴重嗎?」遭判刑學生:「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這首歌,或是這個歌手而已,然後普通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,也不是只有我一個,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路,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。」
去年12月,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,IFPI,發現他的部落格上貼了將進近400首國內外流行歌,報警處理,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,判刑5個月,易科罰金15萬元。只是,這樣的分享動作,網路上非常普遍,以孫同學張貼音樂的無名小站來說,隨便以關鍵字「音樂」搜尋,就能找到一堆「歌曲分享」,連YAHOO奇摩的部落格,也到處都是轉載來的音樂和MV。如果說,部落格裡放音樂分享是違法,恐怕怎麼舉發都抓不完,到底侵權的界線在哪裡?法律留下的灰色空間,實在讓民眾,摸不著頭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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